南充故意殺人如何判刑?
一、南充故意殺人如何判刑?
1、故意殺人的刑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故意殺人罪情節輕重的認定:
(1)被告人的主觀惡性
包括被害人在案發起因上是否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犯罪動機是否卑劣等。
(2)殺人手段
如以特別殘忍手段殺人,則通常不宜認定為情節較輕。
(3)犯罪後果
如導致二人以上死亡的嚴重後果,通常不能認定為情節較輕。
(4)社會評價
被害方及社會公眾特別是當地群眾對被告人行為作出的社會評價。
二、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並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觀要件
1、首先必須有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作為、不作為均可構成。以不作為行為實施的殺人罪,只有那些對防止他人死亡結果發生負有特定義務的人才能構成。殺人的方法多種多樣,可以藉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殺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險方法殺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應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對於教唆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去殺害他人的,對教唆犯應直接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2、其次,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必須是非法的,既違反了國家的法律。執行死刑、正當防衛均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經受害人同意而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也構成故意殺人罪。
3、第三,直接故意殺人罪的既遂和間接故意殺人罪以被害人死亡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為人的危害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才能斷定行為人負罪責。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本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故意殺人的動機是多種多樣和錯綜複雜的。常見的如報復、圖財、姦情、拒捕、義憤、氣憤、失戀、流氓動機等。動機可以反映殺人者主觀惡性的不同程度,對正確量刑有重要意義。
不管是南充,還是其他省市的公民,都不得采取任何的方式去故意的結束他人的生命,公民在發現其他某特定的個體實施的殺人行為之後,可以不用確定對方是故意、還是過失殺人,就能到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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