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未判決請律師還有用嗎
一、刑事案件未判決請律師還有用嗎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案件請律師有用。
請了律師可以最大限度的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因為職業關係,可以更好地開展辯護,在調查證據,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方面都有很大的便利。並且可以為犯罪嫌疑人等代理申訴,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等,專業性更強。
首先聘用了律師,以後可以與犯罪嫌疑人,及時的見面,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壓力能夠起到緩解作用,最起碼能讓他靜心。讓犯罪嫌疑人,看到希望。認為這一點,是聘請辯護律師起到的,第一個最重要的作用。第二點,如果,律師發現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比較輕,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偵查期間辯護律師的權利】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二、刑事案件已經到了檢察院用不用請律師?
有的人覺得都進入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了,說明案件中已經偵查完畢,該收集的證據都收集到了,請律師也發揮不了什麼作用。實際上並非如此,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才會做出起訴決定.。如果沒有犯罪事實或者證據存疑的,檢察院可能會做出不起訴決定。說明在這個階段,律師可以發揮的空間是很大的。
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主要可以做的工作主要包括如下:
1、查閱、摘抄、複製案件有關材料。
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或與其通訊,詳細瞭解案件細節。
3、進行調查取證。
4、向公訴機關提出解除、撤銷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的意見。
實踐上,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可以做的工作遠遠不止這幾項。最重要的是,通過上述工作,律師可以通過就瞭解到的案情依法向檢察機關提出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等辯護意見.如果檢察機關採納了律師的意見,就有可能做出不起訴決定。
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階段,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那麼律師還可以對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提意見,以及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等依法提建議。最重要的是,在認罪認罰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必須要在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才能籤.而值班律師一般來說並不瞭解詳細的案件情況,自己聘請辯護律師相對來說能夠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
刑事案件專業性更強,建議還是儘早聘請律師。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做的工作遠遠多於偵查階段的,最重要的是在這個階段,律師可以詳細地瞭解到案件具體情況,能夠更好地幫助當事人提出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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