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分子兩罪並罰可否判緩刑
一、犯罪分子兩罪並罰可否判緩刑
兩罪並罰,只要判決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可以宣告緩刑。
如果判決的刑期超過三年,則不能再宣告緩刑,累犯不能宣告緩刑。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二、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
根據刑法第69條、第70條、第71條的規定,適用數罪併罰有以下三種情況:
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如果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
必須注意,如果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數罪為同種數罪時,是否應當並罰?對此,立法上並未作出明確規定,通行的見解是,對於判決宣告以前發現的同種數罪,原則上無須並罰,只要在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範圍內作為一罪從重處罰即可以實現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但是,當特定犯罪的法定刑過輕,且非並罰即難以使刑罰結果與罪刑相適用原則符合時,在法律未明文禁止時,也可以有限制地對同種數罪實行並罰。
2、判決宣告後發現漏罪的並罰
刑法第70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處,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簡稱之為“先並後減”的計算方法。
3、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並罰
刑法第71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也就是說,首先應從前罪判決決定執行的刑罰中減去已經執行的刑罰,然後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此種計算刑期的方法稱為“先減後並”。
犯罪分子如果有犯多罪的,那麼就需要分別對所犯下的罪行定罪,確定了各個罪名的處罰之後,再按照數罪併罰的處罰原則計算最終需要合併執行的刑期。而此時是否能對其宣告緩刑,那麼就要看在數罪併罰之後,還有沒有滿足緩刑的條件,若滿足的話,那及時被數罪併罰了也是有作出緩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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