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不要籤具結書嗎?
一、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具結書嗎?
1、認罪認罰最好不要籤認罪認罰具結書,因為從形式上講,《認罪認罰具結書》的簽署是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的,並充分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的有關利害關係,能最大限度體現其自願性和真實性。一旦簽署,意味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方面宣告、認可控方指控的犯罪事實,效果不亞於此前做的供述筆錄。當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心”簽署的情況,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頂包者。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又反悔的,雖然該反悔的《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作為其曾作有罪供述的證據,但仍需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
2、認罪認罰具結書之中需要載明犯罪嫌疑人基本資訊、認罪認罰情況、被指控的罪名及適用的條款、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擬提出的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式及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情形。
二、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仍可判無罪嗎?
1、不論被告人是否認罪,作出有罪判決都應當堅持證據裁判原則。雖然被告人認罪認罰,但沒有其他證據的案件,或者事實不清,在案證據不能形成內心確信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依法宣告無罪。
2、審判階段,審判長仍應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審判長主要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審查:
(1)知悉性審查,審查核實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2)審查被告人是否具備普通人的正常認知能力。
(3)審查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量刑建議有無異議,“認罪”“認罰”是否其真實自願意思。第
(4)基礎事實(或者在案證據)審查。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過認罪認罰等的方式來減輕自己最終可能會受到的刑事處罰。在審判階段,審判長會從審查被告人是否具備普通人的正常認知能力、審查核實被告人是否知悉其享有的訴訟權利等方面來審查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具有真實性、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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