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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人有哪些責任刑事責任?

一、普通人有哪些責任刑事責任?

普通人有哪些責任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型別:

1、管制

管制是刑法規定的一種相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 ,刑罰中最輕的一種。由人民法院對罪行較輕的作出的判決,公安機關在本人住所地執行。時間為3個月以上,2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3年。

2、拘役

拘役是一種短時間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由法院根據刑法對犯罪情節與危害後果較輕的人判處的刑罰判決,公安機關就近執行,一般為拘役所執行。時間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1年。

3、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刑法規定的一種對大部分犯罪人普遍適用的、高度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刑期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併罰最長不超過25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強制執行。

4、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也即沒有期限的徒刑,是對罪行較重的人終身監禁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在服刑期間表現好或有立功表現等,刑法規定可獲得判刑,減刑後的最少服刑期不得少於13年。由司法機關在監獄或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

5、死刑緩期2年執行

對罪行特別嚴重犯罪人的罪行依法判處了死刑,但又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宣告緩期2年執行的刑罰。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被緩期2年執行人又故意犯罪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如果表現較好,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後減為無期徒刑;如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6、死刑

對罪大惡極,不殺不足以平民憤的犯罪判處剝奪生命的極刑;一般採取注射、電擊、槍斃的方法執行,家屬可以收屍。死刑的執行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第三十三條 【主刑種類】主刑的種類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無期徒刑;

(五)死刑。

《刑法》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種類】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

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二、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有什麼不同?

1、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

2、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

3、承擔法律責任的後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只有犯罪行為人的犯罪行為達到了立案標準,並且被人民法院判決有罪的時候,才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的,但每一個犯罪行為人承擔的刑事責任是不同的,此時是要根據犯罪行為人的實際犯罪行為的嚴重程度等來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