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死緩
死緩並不是單獨的刑事處罰措施,而這僅僅是存在於死刑當中的一種制度,我國的死刑具體可以死刑立即執行與緩期執行,而這個死緩正是其中的緩期兩年執行的情況。現實中在一些情況下規定可以對罪犯判處死緩,那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死緩?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死緩
對於死刑什麼情況下可以判處緩期二年執行,法律沒有規定,從司法實踐來看,一般應具備以下情節:
(一)民憤不是極大的;
(二)犯罪分子投案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三)共同犯罪中有多名主犯,其中首要分子或者罪行最為嚴重的罪犯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其他主犯不具有最嚴重罪行的;
(四)犯罪分子智力發育不全,屬於有限責任能力的;
(五)由於被害人的明顯過錯,引起罪犯一時激憤而殺人的;
(六)犯罪分子出於義憤而殺人的;
(七)其他特殊應當留有餘地情形的。
二、死緩期滿如何處理
1、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所謂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如故意殺人罪、搶劫罪。
2、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以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的;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有重大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3、犯罪分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所謂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是指如果故意犯罪的,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判,並作出有罪判決書。在認定構成故意犯罪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階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執行死刑。
不管是對罪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還是死刑緩期執行,這都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判處,而不能任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而即使在可以判處死緩的情況下,由於沒有規定應當判處死緩,因此最終也是可以根據具體的犯罪情況不用對罪犯判處死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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