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水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一、決水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 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健康或重大財產的安全。同放火一樣,決水也是一種危險性很大的犯罪方法。
( 二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這是決水罪區別於放火、爆炸、投毒等犯罪的主要標誌。
所謂決水是指足以便水流橫溢、氾濫成災的行為。決水行為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以不作為方式構成決水犯罪的,行為人必須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並且有能力履行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而不履行。行為人實施的決水行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應以決水罪論處;如果僅是為個人利益或區域性利益,擅自開閘放水、挖渠引水,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應以決水罪論處。
( 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決水罪不負刑事責任。
( 四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決水行為會危害公共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發生。實施決水罪的動機可能有多種,如洩憤報復、嫁媧於人等。
二、決水罪與過失決水罪的區別是什麼。
過失決水罪與決水罪都是以決水的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兩者區別是:
(一)主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是出於過失,決水罪是出於故意。
(二)客觀方面不同,過失決水罪必須是造成法定的嚴重後果,即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能定罪。而決水罪是隻要故意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決水行為,無論是否發生嚴重後果都構成犯罪。
(三)決水罪有既遂、未遂之分,過失決水罪則沒有未遂的形態。
對決水罪的規定並未將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結果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只要實施決水行為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現實危險即構成犯罪既遂。其認定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一般應以決水後水流開始衝溢為標準。因為水流具有巨大破壞力,水勢一旦失控,往往藉助於破壞力愈演愈烈,從而構成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嚴重危害。如果行為人剛開始破壞水利設施或者正在破壞過程中,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致使所決之水流開始破壞即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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