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如何處罰?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隱瞞、謊報軍情罪既遂如何處罰?
1、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謊報軍情罪是指軍人故意掩蓋軍事情況,不報告或者報告不真實的軍事情況,因而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行為。故意隱瞞、謊報軍情或者拒傳、假傳軍隊命令,對作戰造成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的界限是什麼?
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都有隱情不報的行為特徵,而且遺失武器裝備本身也屬於軍情,特別是遺失了重要武器裝備,如將遺失武器裝備的情況隱瞞,將可能造成隱瞞軍情罪與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定罪上發生混淆。這兩種犯罪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隱瞞軍情罪以隱瞞軍情為主要特徵,而遺失武器裝備罪以遺失武器裝備為主要特徵,不及時報告僅是遺失武器裝備是否構成犯罪的限制性條件,不能單獨成為遺失武器裝備罪在客觀方面的主要特徵。
2、隱瞞軍情的行為人並不一定就是軍情本身的當事人,而在遺失武器裝備罪中,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人就是遺失武器裝備的行為人。
3、隱瞞軍情罪是故意犯罪,而遺失武器裝備罪是過失犯罪。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遺失武器裝備後不及時報告的,一般不能以隱瞞軍情罪論處,除非已對作戰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如果繼續以遺失武器裝備罪論處,將造成明顯的罰不當罪,才可考慮對其不及時報告的行為以隱瞞軍情罪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隱瞞、謊報軍情罪之後,有兩種量刑標準,第一種是3~10年有期徒刑,第二種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這項罪名和遺失武器裝備罪有所不同,一個是以隱瞞軍情為主,一個是以遺失武器裝備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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