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立案後可以和解嗎?
一、盜竊立案後可以和解嗎?
已立案的盜竊是可以和解的。
盜竊罪已經立案受理了的話當盜竊者也是可以跟失主就民事賠償的部分進行和解,和解了的話對於爭取輕判是有好處。
犯了盜竊行為的人在失主報警了之後,警方也立案受理了,此時盜竊罪的犯罪嫌疑人也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主動的跟失主盜竊並且希望能夠和解,從而能夠減輕法律上對自己的處罰跟自己要承擔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式。
二、盜竊罪即遂標準是什麼
以被盜財物與物主的關係狀態為依據,已使財物脫離所有人或保管人實際控制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
盜竊罪的既遂與未遂是盜竊行為的完成形態與未完成形態。確定盜竊罪既遂與未遂的依據,大致可分為以下三種:
(1)接觸說。以行為人的觸覺為依據,凡已實際觸及財物的,不論是否將財物盜走,均為既遂,反之為未遂;
(2)轉移說。以被盜財物的位置變化為依據,已使財物移離其原位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
(3)藏匿說。以被盜財物是否被隱藏為依據,已將財物隱藏的,為既遂,反之為未遂等。
對於盜竊公私財物雖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行為人認罪、悔罪,退贓、退賠,並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諒解及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對於不構成犯罪而確有處罰必要的,由有關部門予以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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