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罰金交不起怎麼辦
罰金是我國刑法中規定的一種附加刑,是財產刑的一種,是對犯罪分子強制處以財產處罰的措施。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的,並沒有一個確定的數額標準,應當根據犯罪的具體情節而定。
關於罰金
罰金刑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附加適用。罰金具有強制性,即要求犯罪分子必須繳納,無正當理由不繳或是延期未繳的,法院將對犯罪分子的個人合法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執行後仍未繳完的,人民法院可以隨時在發現犯罪分子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時執行。因罰金的繳納問題涉及刑罰的執行問題,也是一個犯罪分子悔罪態度的體現,犯罪分子不繳、延期未繳的,將會對減刑等造成一定影響。
刑事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對犯罪分子判決後,被判處有罰金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內把罰金繳納完畢,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刑的時候,會在判決中規定繳納罰金的期限、明確繳納方式。罰金繳納方式有一次性繳納完畢和分期繳納,一次性繳納完畢的主要針對罰金的數額不大或是雖然罰金數額較大但對犯罪分子來說一次性繳納完畢不存在困難的情況,對於根據實際情況來看,犯罪分子一次性把罰金繳納完畢確實存在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犯罪分子限定時間,要求其分期繳納完畢。繳納罰金的期限的長短,以犯罪分子實際經濟狀況和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可能性來確定。
法院對犯罪分子判處罰金的時候,對具體數額的確定是經過對犯罪分子繳納能力的考慮後確定的,因此,不存在說犯罪分子根本繳納不起那麼多罰金而人民法院判決犯罪分子繳納超過自身經濟能力的罰金數額的情況。
《刑法》第52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所謂的交不起,一種情況是現款不夠,但有其他財產,犯罪分子自身不對其他財產作出處理拿來繳納罰金,法院也會強制執行,若等到法院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的時候,說明以超過期限,性質已經改變。第二種情況是犯罪分子在被判決後遭遇不可抗力導致繳納罰金確有困難的,天災人禍都有可能,介於此,經法院查實後,可以對犯罪分子酌情減少罰金數額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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