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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判刑標準是什麼?

一、重大安全事故判刑標準是什麼?

重大安全事故判刑標準是什麼?

1、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如果是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

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免責事由是什麼

在認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時候,存在一個如何正確認識風險業務的問題。某些業務不可避免地帶有一定風險,此為風險業務。在當前高科技的情況下,風險業務也隨之增加。根據傳統的過失理論,當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結果時,應立即停止這一行為。

否則,便為違反注意義務的行為,即違反迴避危害結果的義務。所以,對這類業務活動應當禁止。否則,發生損害結果的,就會以過失犯罪論處。顯然,這種做法雖然能夠迴避風險,但卻不能促進社會生產的發展,不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

在這種情況下,在刑法理論上提出允許的危險的理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過失犯罪的成立範圍。這裡所謂允許的危險,指某種具有危害傾向的行為,因有益於社會而允許其實施的合法行為。

允許的危險的意義在於,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開辦風險業務的組織者、管理者的過失責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從事風險業務的業務人員的過失責任。由於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均發生在風險業務領域,因此在認定本罪的時候,應當正確地適用允許的危險這一理論,作為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在重大安全事故罪中,一般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出於過失,如果是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施工的時候不遵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安全生產標準,因為疏忽大意或者是過於自信,導致安全事故,情節嚴重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標籤:判刑 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