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一、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怎麼樣的
1、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2、非法種植罌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3、非法種植罌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毒品原植物種植的管制。國家歷來對非法種植罌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嚴厲禁止,並先後釋出了一系列的法規、法令和通知。
本罪的物件是毒品原植物,即用來提煉、加工成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可卡因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原植物。我國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情況,主要是罌粟,少數地區也種植大麻。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有關法規,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的,或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以及抗拒剷除的行為。所謂種植,是指播種、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收取種子等,不論行為人實施了上述全部行為還是隻實施了一種行為,都可視為種植。只要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確實有種植的行為,即使沒有成苗,從面積上估算,達到法條所規定數量的,也構成此罪。
1、種植數量較大,按照本條規定,種植罌粟五百株以上不滿三千株即為數量較大,其他毒品原植物數量較大,按照一定比例來認定,一般情況下,大麻二百五十株相當於鴉片五百株,大麻一千五百株相當於鴉片三千株,大麻數量較大按二百五十株以上不滿一千五百株為標準。各地可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來確定適合本地的標準。
2、經公安機關處理後又種植的,是指行為人在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或強制剷除後,又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原則上都應以犯罪論處。如再次種植的數量很小,也可以不作為犯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以前已作過行政處理的毒品原植物的株數不再累計計算。
3、抗拒剷除,是指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行為人,採取暴力、暴力相威脅、脅迫或者其他強制手段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毒品的行為,如果採用輕微的抗拒行為,軟磨硬泡、言語謾罵等方式不足以妨礙主管機關剷除的,應採用行政處罰的方式,而不應以本罪論處。採用暴力抗拒剷除的行為實質上是妨害公務的行為,我們認為採用暴力、脅迫等其他抗拒方法抗拒剷除,既觸犯妨害公務罪,又觸犯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從一重罪而斷,應按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處罰,而不適用數罪併罰。如果使用暴力殺人、重傷的應數罪併罰。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人,均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即行為人明知是製造毒品的原植物而非法種植,不論其目的是營利還是滿足個人享用,均構成本罪。
非法種植毒品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我國的刑事法條,只要構成犯罪必定就需要承擔起刑事的責任,但如果在收穫之前而自覺的剷除種植的毒品,那麼是可以免除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因此在處罰上面都會結合犯罪的結果來確定,這樣才能給予一個公平、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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