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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構成遺棄罪的判幾年

認定構成遺棄罪的判幾年

可能大家的身邊都出現過不撫養年幼的孩子、不贍養年邁父母的情況,然而在一般情況下,這些行為其實不會被認定構成犯罪。但如果此時情節比較惡劣的話,則就有可能被認定為遺棄罪了。此時自然就會受到《刑法》的評價,對行為人作出相應的處罰。通常遺棄罪判幾年呢?下文中小編就這個問題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什麼是遺棄罪?

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遺棄罪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

(二)、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這裡指的行為人必須有扶養義務,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的人。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並有 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外有多餘的情況。

(三)、行為人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 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二、遺棄罪的認定

我們在認定是否為遺棄罪的時候主要區分遺棄罪與虐待罪、故意傷害罪以及故意殺人罪的界限。

(一)、遺棄罪侵犯的客體,是家庭成員之間相互扶養的權利義務關係;而虐待罪侵犯的客體則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家庭生活中享有合法權益,也侵犯了被害人的身體健康。

(二)、遺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

(三)、遺棄罪在主觀上是故意。行為人明知道自己自己有扶養義務而拒不履行自己扶養義務。

(四)、遺棄罪的侵犯物件僅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

三、遺棄罪被判幾年

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國刑法關於遺棄罪的量刑按照情節的嚴重程度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但是,在實際審判過程中要考慮很多因素,在對行為人進行教育的同時,讓其履行扶養義務,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刑責。如果對行為人進行判刑會影響其盡扶養義務的,法院一般會輕判或者處以緩刑以及拘役管制等。當然,在承擔了遺棄罪的刑事責任之後,其實對自己撫養、贍養的義務也是不會被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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