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遺囑公證注意的事項
一、辦理遺囑公證注意的事項是什麼
1、遺囑人應向遺囑行為發生地或住所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遺囑公證。
2、遺囑是遺囑人處分自己財產和死後事務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如遺囑人因特殊原因(年老體衰、行動不便或住院等)不能到公證處辦理的,公證員可以到其住所地辦理公證。
3、遺囑人要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辦理。
4、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5、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如所處分的財產是否為個人所有,是否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
6、立遺囑人在遺囑生效前可以變更、撤消遺囑。
7、立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遺囑執行人。
二、遺囑公證有什麼手續
所謂公證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訂立並經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遺囑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作出個人處分,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這種處分行為就是遺囑。遺囑人訂立遺囑的方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其中以公證遺囑的證明力最高。
公證遺囑是所有的遺囑形式中最具有效力的一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正因為公證的法律效力最為明顯,因此對於公證遺囑本身的要求也是嚴格的。
(一)公證遺囑必須嚴格按法定程式辦理:1、申請。申請人須填寫公證申請書,並出具身份證明、財產證明及其他有關證明。2、審查。主要審查遺囑人是否有完全的行為能力,遺囑的內容是否合法,遺囑人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等。3、予以公證。
(二)公證必須到的公證機關辦理,一切單位領導、組織、街道、政府機關等證明都不能稱公證。
(三)公證必須由遺囑人親自辦理。由於立遺囑是與人身關係密切相關的民事法律行為,就象結婚、離婚、收養等一樣,是不能由親屬朋友或律師等代理辦理的。如果遺囑人確有病而無法出門或出門有困難的,可由他人代理去請公證員到遺囑人的住所當面辦理公證手續。
(四)遺囑的審查必須嚴格根據法律而辦理。
辦理遺囑公證手續,這與我們說的公證遺囑其實還有不同。一般除了公證遺囑,通過其他形式訂立的遺囑,當事人可以自己選擇是否再辦理公證手續,但公證手續的辦理並不會影響到遺囑的生效。若本身不滿足生效要件,即使辦理了公證手續,仍舊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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