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發現漏罪要怎麼處理
對於被判緩刑的罪犯來講,此時都是會確定一個考驗期的,而在考驗期內就會根據罪犯的具體表現來作出下一步的處理。其中如果不遵守相關規定或者又犯新罪的話,那麼就會被撤銷緩刑。但要是在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話,這樣的情況下應該怎麼處理才好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緩刑期間發現漏罪該怎麼處理
首先,《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從立法技術層面分析,上述規定對於新罪和漏罪兩種情形的規定是有明顯區別的。對於新罪的表述是“犯新罪”而不是“發現新罪”,對於漏罪的表述是“發現漏罪”而不是“犯漏罪”,從這種立法表述的區別中,我們不難得出,刑法將因“漏罪”撤銷緩刑限定在“發現”時,也就是說,只要“漏罪”在緩刑考驗期內被發現,就應當撤銷緩刑。
其次,一般來講,發現犯罪行為後,偵查機關或審判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或審判,甚至對犯罪人採取強制措施。本案中,甲於2007年4月1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在緩刑考驗期內,發現其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公安機關於2008年12月9日對其刑事拘留,11日取保候審。可見,其緩刑的監督考察已於2008年12月9日被另一種強制措施阻卻,緩刑考驗的期間就此中斷,所以不能因時間的推移認定其緩刑考驗期已滿。
因此應依照上述法律規定,撤銷緩刑。
二、緩刑期間發現漏罪後還能判緩刑嗎
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緩刑期考驗期間發現漏罪是否可以再判緩刑。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對於這種情況,法官會認為犯罪人拒不認罪,沒有認罪悔罪表現,是不適宜再宣告緩刑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綜上可知,如果在緩刑期間發現漏罪的話,此時也是需要對罪犯撤銷緩刑的,而在對所發現的漏罪作出判刑之後,就會與前罪的量刑處罰數罪併罰。不過此時數罪併罰的原則與又犯新罪的原則不同,一般是先減後並。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線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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