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一、虛假訴訟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虛假訴訟罪】: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二、如何確定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中,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實踐中,在多個人民法院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有可能出現爭奪或者推諉管轄權的現象,還有可能出現虛假民事訴訟案件與刑事案件的審判法院不一致的情況,這種情況下,由於相關案件材料集中在虛假民事訴訟的審判法院,刑事案件的偵辦機關需要異地調查取證和固定案件證據,辦案成本和處理難度將大大增加。
更為重要的是,少數民事訴訟案件中的被告方為了避免敗訴的結果,有可能向異地司法機關報案,稱原告方存在虛假訴訟犯罪嫌疑,要求異地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從而達到阻礙民事訴訟正常進行、避免己方敗訴的不正當目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時有發生,應當引起重視。
《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作了進一步明確,虛假訴訟刑事案件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執行法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由同地司法機關統一處理虛假民事訴訟案件和刑事案件,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及時處理,並可以防止部分民事訴訟當事人惡意利用刑事訴訟手段干擾民事訴訟程式的正常進行。
另外,在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串通,共同實施虛假訴訟犯罪行為的情況下,可以實行異地管轄,由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的受理法院或者執行法院以外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轄。
虛假訴訟罪是行為犯,不需要有犯罪結果的發生;情節嚴重的犯罪結果只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犯本罪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本罪的,從重處罰犯。同時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不實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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