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緩刑一年具體是什麼意思
一、被判緩刑一年具體是什麼意思
簡單地說,判刑一年緩刑一年,就是在判決後的1年內不再犯罪,原來判決的那1年徒刑就不去坐牢了。如果在這1年的考驗期內再犯罪,就會和新罪一塊合併處罰。判刑一年緩刑一年是隻緩刑的一種。
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二、適用緩刑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說明,罪行比較輕微。判處重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2、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
例如,有的雖然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徒刑,但根據其具體情節和為了教育其本人,預防其再犯罪,有必要付諸執行的,不能緩刑。或者本人雖有悔改表現,但判刑較重也不應當適用緩刑。
三、緩刑考驗期限是怎麼算
1、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1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於1年,最高不能超過5年,在此範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於或者長於原判刑罰。
2、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係,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於原判刑期。例如,對於被判處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5年,對於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3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4、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緩刑從側面的看也是給犯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只要在緩刑期限之內沒有新的犯罪,就不需要再進行執行判刑。不過並不是所有人都有判緩刑的機會,首先判緩刑要滿足的第一個條件就是,原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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