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爆炸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由於爆炸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破壞社會秩序,所以法律起規定這種犯罪處罰年齡的起點較低。根據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犯爆炸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二)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
本罪侵害的物件是的工廠、礦場、港口、倉庫、住宅、農場、牧場、公共建築,或者其他公私財產,以及不特定的人、畜。如果用爆炸的方法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飛機等交通工具,或者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等交通裝置,雖然使用的是爆炸的方法,也危害了公共安全,但由於破壞的是特定的危險物件,所以應當分別以破壞交通工具罪或破壞交通裝置罪處理。
(三)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犯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於報復、嫉妒、怨恨、誣陷等。犯罪動機如何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四)犯罪客觀方面
如果行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並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範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什麼罪就定什麼罪。
如果行為人實施的爆炸行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並且有意識地把破壞的範圍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範圍,客觀上也未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則不應定爆炸罪。
二、爆炸罪是危險犯還是行為犯
爆炸罪是典型的危險犯,行為人只要實施這些危險的行為,不要求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就可以構成犯罪既遂,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的,屬於結果加重犯。
爆炸罪作為一種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上並不要求一定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只要構成了實施事實,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就已構成了犯罪。不過對於爆炸罪,如果有嚴重結果的發生的,那麼人民法院在定罪量刑的時候,可能是比較嚴重的,需要根據具體情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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