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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案規定

一、我國刑法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案規定

我國刑法對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立案規定

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持有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三)持有偽造的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二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八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二、持有偽造的發票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發票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發票,既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之外的普通發票。發票是在購銷商品或接受服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單位或個人開具的由國家稅務機關統一印製的收款或者付款憑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數量較大的行為。

持有,不僅僅是指行為人隨身攜帶有偽造的發票,而且包括行為人自己在家中、案發處儲存有偽造發票等行為。即凡是行為人將偽造的發票置於自己實際上的支配之下的,無論其是否實際上持有偽造的發票,均可認定為持有。

本罪為行為犯,有持有行為的,即為犯罪既遂。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夠成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偽造的發票而持有。過失不構成本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的,行為人應當說清來源和用途。根據其交待的來源和用途可能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構成的其他犯罪處理,如偽造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出售發票罪等。持有偽造的發票行為被吸收到其他較重的罪名中不必再單獨定持有偽造的發票罪實行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