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我國的刑法中,死刑是最嚴厲的一種刑罰,通常是針對罪大惡極的犯罪分子的。我國的刑法經過多次修訂,取消了不少死刑的罪名,這也是尊重人權的一種體現。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時候,也會綜合考慮犯罪嫌疑人的情況。那麼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下面請看小編是怎麼說的。
一、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我國的刑事政策歷來主張不廢除死刑,但必須堅持少殺,嚴禁亂殺。對死刑的適用作了嚴格限制,在下列兩種情況下均不適用死刑:
1、犯罪時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於其生理和心理髮育尚未成熟,社會閱歷、社會經驗也有限,從充分體現保護青少年和人道主義的角度出發,規定對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包括不適用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否已滿18週歲,是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的年齡界限,在司法實踐中應當一律按公曆年、月、日計算實足年齡,必須是過了18週歲生日的第二天起,才認為已滿18週歲。
2、對於在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這主要是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不能因其母親犯罪而剝奪胎兒出生的權利。“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的時候,被告人是懷孕的婦女,也包括審判前在羈押受審時已是懷孕的婦女。因此,對於犯罪的懷孕婦女,在她被羈押或者受審期間,無論其懷孕是否屬於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也不論其是否自然流產或者經人工流產,以及流產後移送起訴或審判期間的長短,都應視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能適用死刑。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18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即使這兩類人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也不應適用死刑。
3、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條文規定,75週歲以上的老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4、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死刑的適用標準是什麼?
《刑法修正案》9中:執行死刑條件由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等發生重大犯罪,手段極其殘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如殺人,勒索綁架,搶劫,強姦,等危害國家刑法都有可能會執行死刑。
綜上所述,我國是法治社會,主張少殺慎殺。不適用死刑的情形有罪犯是未成年人或者懷有身孕的,或者是年齡超過75週歲的老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出於對人權的尊重,像未成年人和孕婦本身就是弱勢群體,法律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即使罪行嚴重,也不會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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