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變更的情形有哪些,死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對死緩進行變更的無非就是三種情況,要麼是變更為死刑立即執行,要麼是變更為無期徒刑,或者也有可能是直接變更為25年有期徒刑。但也需要在符合規定的情形下才能對死緩變更。那究竟法律中規定的死緩執行需要變更的情形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死緩變更的情形有哪些
死緩是指判處罪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一種死刑執行制度。根據我國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後,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因此,死緩執行的變更又可分為死緩的減刑和交付執行死刑兩種情形。
二、死緩的適用條件有哪些?
哪些人可以適用死緩呢?根據我國《刑法》第48條之規定,對於應當被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
由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適用死緩的條件有兩個:
1、 罪當處死,這是適用死緩的前提條件;
2、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這是區分立即執行和緩期二年執行的界限。至於什麼才屬於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要靠法官綜合考慮全案的情況,包括犯罪情節、被害人過錯、罪行輕重以及其他可以認為不立即處死的情節等等。
三、死緩有哪些後果?
死緩本身並非一成不變,宣告死緩之後,尤其是當緩期二年期滿之後,就面臨著如何執行的問題。根據我國《刑法》第50條第1款的規定,對於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有三種後果,現歸納如下:
1、 減為無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 減為25年有期徒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 執行死刑。條件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
死緩僅僅屬於我國死刑當中的一種特殊制度,並不是法定的主刑之一,而按照規定要是不是必須對罪犯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話,那此時都是可以判死緩的。至於死緩變更,則就會涉及到多種情況。實踐中需要看罪犯在死緩期間的具體表現,那麼才能知道應該怎麼來變更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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