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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執行通知書需要罪犯自己領取嗎

一、緩刑執行通知書需要罪犯自己領取嗎?

緩刑執行通知書需要罪犯自己領取嗎

緩刑執行通知書不用服刑人員自已去拿,應是判決的法院送達給司法行政機關。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的《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的規定。《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五條:對於適用社群矯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應當核實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時或者在其離開監所之前,書面告知其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逾期報到的後果,並通知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判決、裁定生效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假釋證明書副本等法律文書,同時抄送其居住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後,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送達回執。第七條司法所接收社群矯正人員後,應當及時向社群矯正人員宣告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有關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社群矯正期限;社群矯正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被禁止的事項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後果;社群矯正人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權利;矯正小組人員組成及職責等有關事項。

二、緩刑期間要注意什麼?

根據《刑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什麼情況下判緩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72條、第74條的規定,適用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物件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輕重是與犯罪人被判處的刑罰輕重相適應的。我國刑法典之所以將緩刑的適用物件規定為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為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相反,被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而未被列為適用緩刑的物件。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予關押不至於危害社會的,才能適用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累犯不能適用緩刑。

由於緩刑執行通知書是法庭製作的一種刑事文書,執行緩刑之前也會讓罪犯自己在緩刑執行通知書上面簽字,因為通知書上會詳細的告知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要遵守的一些規定。在緩刑正式開始執行之後,罪犯就應該積極配合,否則,也是辜負了司法機關的良苦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