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哪些情形屬於自首
一、有哪些情形屬於自首
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3、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以自首論。
可供自首的物件:
(1)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2)其所在單位。
(3)城鄉基層組織。
(4)以上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
二、自首的特殊情形
司法實踐中,有一些行為雖然嚴格來講不符合自首的特徵,但法律也將其視為自首。
(1)被採取強制措施(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且能夠如實交待主要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②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④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⑤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3)交通肇事後一般不逃逸即可視為自首,包括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或者為搶救傷員離開事故現場。
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必須如實供述同案犯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多起犯罪行為,但只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對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若是犯罪情節比較輕的話,甚至可以免除處罰。不過要注意的是,這裡僅僅是“可以”,但並非是“應當”。而現實中,也要區分自首的不同情況,有區別的對待處理,切記不可一概而論。另外,在認定自首的時候,要注意這裡分為了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各自需要滿足的條件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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