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應停止死刑的執行?
停止執行死刑的情形有:被執行人並非應當執行死刑的罪犯的。罪犯犯罪時不滿18歲的。判決可能有錯誤的。在執行前罪犯檢舉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懷孕的。執行死刑應當公佈,禁止遊街示眾或有其他有辱被執行人人格的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第二百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和核準的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死刑緩期執行期滿,應當予以減刑,由執行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報請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應當執行死刑,由高階人民法院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條下級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內交付執行。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可能有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停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後,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再簽發執行死刑的命令才能執行,由於前款第三項原因停止執行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第二百五十二條人民法院在交付執行死刑前,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
死刑可以在刑場或者指定的羈押場所內執行。指揮執行的審判人員,對罪犯應當驗明正身,訊問有無遺言、信札,然後交付執行人員執行死刑。在執行前,如果發現可能有錯誤,應當暫停執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
執行死刑後,在場書記員應當寫成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報告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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