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在檢察院批捕後能改嗎?
一、罪名在檢察院批捕後能改嗎?
批捕以後也可以更改罪名,《刑事訴訟法》當中賦予了司法機關更改罪名的權利,而且在更改罪名的這件事情上,幾乎沒有規定任何的法定程式。即便現在已經進入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都可以直接更改公安機關已經確定了的罪名。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事訴訟法》明確對司法機關變更罪名予以肯定,且沒有設定程式規制。實踐中,司法機關罪名變更包括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中擬定罪名的變更,也包括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指控罪名的變更。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其實,有些刑事案件都已經進入到了審判階段了,可能人民法院都會直接變更罪名的,也就是說,批捕之前的罪名和批捕之後的罪名可以有所變更,但是,罪名頻繁變更的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當然比較少見,公安機關會根據犯罪行為嚴謹確定罪名的。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被批捕後的流程有什麼?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人民檢察院不僅僅承擔著公訴案件的控訴職能,還承擔著法律監督的職能,比如說公安機關以及檢察院的自偵部門想要逮捕犯罪行為人的,此時都需要經過檢察院捕訴部門的同意才可以逮捕,如果是捕訴部門不批准逮捕的,那麼辦案部門就不得擅自逮捕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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