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和拘留哪個更嚴重?
一、拘役和拘留哪個更嚴重?
拘役和拘留前者更嚴重,具體的原因如下:
1、拘役是我國刑法總則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短期剝奪犯罪分子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執行的刑罰方法。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不得超過1年。在執行期間,受刑人1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2、拘留也是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但其適用不侷限於刑事領域,它包括三種類型:
(1)行政拘留,也是治安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2)是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執行活動的相關人員,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3)是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偵查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綜上,拘留和拘役的區別首先在於拘留不侷限於刑事領域;其次,拘役的時間比拘留的時間長;最後,拘役屬於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處罰,會存留犯罪記錄,而拘留不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二、拘役和行政拘留的區別是:
1、拘役與行政拘留雖然都是短期剝奪自由的強制方法,但它們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1)性質不同。拘役是刑罰種類之一;行政拘留屬於治安行政處罰。
(2)適用的物件不同。拘役適用於犯罪分子;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3)適用的機關不同。拘役由法院適用,而行政拘留則由公安機關適用.
(4)依據的法律不同。拘役的適用以刑法為依據;行政拘留的適用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為依據;
(5)期限不同。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拘役主要適用於罪行較輕、但仍需短期關押改造的犯罪分子。實踐證明,對於這些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剝奪其短期自由,就不足以懲戒犯罪,如果判處有期徒刑又嫌過重,適用拘役能夠收到較好的效果
不同的違法者受到的刑事處罰一般是有差異的,司法機關在偵查案件時,若是認為有必要,那麼可以拘留某犯罪嫌疑人,拘留的最高期限是三十七天。而拘役是那些犯罪情節比較輕的違法者可能會受到的處罰,最長拘役時間是半年,由此也可以知道拘役的處罰重於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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