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減刑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在刑法當中,關於減刑的條件有提到重大立功表現,對國家做出社會等這些客觀性的條件,但作為一個已經被剝奪人生自由的人來說,可能實際上想要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條件也已經受到了侷限。但是我國刑法保留了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減刑,也是為了能夠提高犯罪嫌疑人的改造。那麼,有期徒刑的減刑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有期徒刑的減刑規定的依據是什麼?
一般需要實際執行一半刑期以上。
根據《刑法》規定,減刑的條件如下:
(一)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二)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2、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3、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4、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5、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6、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因此,有期徒刑的減刑條件也應該符合以上減刑的條件規定。
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以上。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死刑緩期執行罪犯減為無期徒刑後,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可以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後,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
確有阻止或檢舉他人重大犯罪活動、捨己救人、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不受上述減刑起始時間和間隔時間的限制。
二、減刑的程式
1、對有期徒刑服刑人員減刑時,由服刑人員所在監區(分監區)集體研究,提出意見,經監獄主管部門稽核,主管監獄長批准後,由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服刑人員的減刑,應當由服刑人員所在監獄提出書面減刑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稽核同意後,提請高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減刑的結果應當在服刑人員中公開。
假釋的條件對判處有期徒刑的服刑人員,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服刑人員,實際執行十年以上,能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人員,不得假釋。
包括對待減刑的條件,減刑其實也是建立在犯罪嫌疑人的一系列的悔改表現,在監獄期間從來都是服從分配,並且遵守各種監獄的管理制度的。而且,減刑的時間間隔跟每次減刑的幅度刑法當中也有約束。不過累犯或者是殺人犯,搶劫犯等這些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人員,基本上是沒有減刑的機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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