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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適用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可適用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一、可適用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對於已經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規定的可以申請緩刑的處理。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原判刑罰,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執行其刑罰,如果考驗期間犯罪分子符合法定條件的,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一種制度。

二、符合判處緩刑的情況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三、在緩刑期間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我國對於可以適用緩刑可以申請緩刑的條件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被判處緩刑期間的犯罪分子需要在這期間嚴格的按照公安機關以及法律各項條款的規定去執行。如果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情況的,公安機關有權對於緩刑的處罰決定進行撤銷,重新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

標籤: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