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緩刑之後還能上學嗎
一、被判處緩刑之後還能上學嗎?
判緩刑期內能上學。
被判緩刑的人,需要遵守我國《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該規定並沒有禁止上學,但是如果上學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以及遵守其他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二、緩刑考驗期內的義務都有哪些?
緩刑考驗期限內犯罪分子應遵守的行為規則。 新刑法第75條規定了緩刑犯在考驗期間的行為規則與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遷居,應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三、緩刑考驗期滿後怎麼辦?
被宣告緩刑並不意味著可以無條件地迴歸自由,相反,緩刑的設定實質上是附條件地暫緩執行刑罰。基於此,我國刑法中對緩刑設定了一定的考驗期。只有在緩刑考驗期間,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認真遵守一定的規範,並積極參與社群矯正,方能最終獲得好的結果。具體來說,根據我國《刑法》第76條的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後有三種情況:
1、 考驗期滿,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沒有重新犯罪或者被發現漏罪,則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相關機關予以公開宣告;
2、考驗期限內,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3、在考驗期限內,如果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一般能夠判處緩刑都是量刑較輕,認罪悔罪態度好,對社會沒有危害性的人員,如果被判處緩刑的人員不論是上學還是上班,只要學校和工作單位沒有做出開除的決定,那麼被判處緩刑的人員還是可以繼續上學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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