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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犯罪有無主從犯?

一、玩忽職守犯罪有無主從犯?

玩忽職守犯罪有無主從犯?

玩忽職守罪一般沒有共同犯罪的,在司法實踐中玩忽職守罪一般是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典型的過失犯罪如玩忽職守罪等不存在認定共同犯罪的主觀前提。

共同犯罪認定的條件: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僅僅據此規定,往往是不能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共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張三和李四合謀實施搶劫,雙方是有明確協同搶劫的意圖,也清楚共同搶劫的後果的,否則,儘管張三實施了搶劫行為,李四也進行搶劫,但不能認定是共同犯罪,而應單獨分別認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於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為。如A與B合謀盜竊的,必須實施了共同盜竊行為,如準備工具、踩點、放風等,才能認定為共同犯罪,若B僅僅是有共同盜竊的想法,但沒有參與任何盜竊行為,也不存在教唆、幫助、組織行為的,一般不認為A與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應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兩人才能構成共同,但兩人必須都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與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不能認為是共同犯罪,相關法律責任應由正常成年人承擔。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囚;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玩忽職守罪是由於相關職位人員沒有按照其規定應盡職責,如果涉及玩忽職守罪將會按照犯罪嫌疑人的具體犯罪行為,以及所造成的後果來最終進行量刑,量刑結果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以及所犯錯位的程度來最終進行相應的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