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8條釋義
《刑法》第238條釋義
第238條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釋義:本條是關於非法拘禁罪的處刑規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非法拘禁表現在兩個方面:
首先、是實施了拘禁他人的行為。
其次、是這種拘禁行為是非法的。
拘禁行為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捆綁、關押、扣留等,其實質就是強制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根據《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具有毆打、侮辱情節”,是指在非法拘禁的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如打罵、遊街示眾等。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本條第二款是關於非法拘禁致人重傷、死亡和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應如何處罰的規定。這裡所規定的“致人重傷”,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長期囚禁、進行虐待等致使被害人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不堪忍受,自傷自殘,身體健康受到重大傷害的。
“致人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過程中,由於捆綁過緊、用東西堵住嘴導致窒息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以及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期間自殺身亡的。“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是指在非法拘禁的同時,故意使用暴力損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殺害被害人致使被害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款的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的規定、第232條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處罰。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的非法拘禁行為中輕微的推操、拉扯行為不能認為是使用了暴力,因為被害人被非法拘禁後會自然產生一種抵抗,行為人為了達到其拘禁的目的,不可避免地會與被害人發生身體上的接觸。是否使用了暴力,可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意志是否存在損害被害人身體的故意及當時案發情況等因素綜合分析。
本條第三款是對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犯罪及其處罰的規定。這裡所說的“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是指為了脅迫他人履行合法的債務,而將他人非法扣留,剝奪其人身自由的行為。這種行為在特徵上與一般的非法拘禁不同,其目的不在於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而是以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為手段,來脅迫他人履行債務。考慮到這類犯罪情況比較複雜,為索取合法的債務為目的,主觀惡性與勒索財物等為目的綁架他人有所不同,對被非法扣押、拘禁的人的人身危險性也要小一些,但不能放任這種非法行為,因此本條規定,這類犯罪也認定為非法拘禁罪,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關於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關於殺人罪的規定處罰。
目前社會上一些醜惡現象時有出現,如高利貸、地下賭場等,由此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由於高利貸、賭債等非法債務法律不予保護,當事人往往會走極端,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逼取非法債務。對於這些行為如何定罪,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法釋[2000]19號對此問題作出解釋:“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本條第四款是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應當從重處罰的規定。依照本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利用職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以及為索取債務拘禁他人的依照本條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本條在實踐中應當注意:
1.對出於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而以非法拘禁為手段殺人,如故意以拘禁的方法凍死、餓死他人的,不能認定為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而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2.根據本條第四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才能依照本條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對於未利用職權而犯非法拘禁罪,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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