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涉黑辯護技巧主要有哪些
犯罪嫌疑人涉黑辯護技巧主要有哪些?
一、要善於準確歸納並找出辯護的法定理由。
我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也作了內容相同的規定,只不過是該規定不僅對律師適用,對非律師的其他辯護人也同樣適用。對於律師辯護的法定理由,我歸納出以下四類。
1、無罪或不負刑事責任辯護的法定理由。
2、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辯護的法定理由。
3、罪輕辯護的法定理由。
4、注重抗辯從重處罰的理由。我國《刑法》明文規定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教唆犯,《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累犯。實踐中公訴人要求酌定從重處罰的還有:
(1)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相對於主犯
(2)教唆犯相對於被教唆犯
(3)慣犯相對於偶犯
(4)受過刑事處罰的人重新犯罪(又不構成累犯)相對於初犯
(5)拒不如實坦白供述罪行的
(6)拒不退贓或拒不交代贓款去向的。
二、不要忽視對被告有利的酌定情節。
相對於法定情節而言,酌定情節指的是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依法學理論和司法實踐,可以酌情考慮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
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還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這一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雖不常用,但辯護律師仍不可忽視。
三、要敢辯、善辯和明辯。
敢辯與善辯、明辯並不矛盾,而是相輔相成的。敢辯而不善辯,就會造成辯護可聽不可取;善辯而不敢辯,人們聽來會感覺辯護觀點圓滑有餘,份量不足;善辯而不明辯,其辯護結果則讓人不知所言何意,所指何物。若把敢辯、善辯、明辯結合在一起,則會讓人感知你的辯護既有獨立見解,又言詞得體,更是目標明確。據我所知,當事人對辯護律師最有意見的是不敢辯,最抱怨的是不明辯,最挑剔的則是不善辯。
四、切忌歪辯、亂辯和錯辯。
掃黑除惡並不是國家司法部門掛在嘴上的一句口頭標語,特別是近些年來當地的黑社會和部分政府工作人員相互勾結,這些人眼中沒有任何法律制度可言,所以,國家在一定程度上是將掃黑除惡和反腐倡廉捆綁在一起予以嚴肅打擊的。但所有涉黑犯罪嫌疑人的辯護權還是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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