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前程式律師辯護從什麼時候開始?
一、刑事審前程式律師辯護從什麼時候開始?
審前程式是刑事公訴案件自刑事訴訟啟動至審判機關受理案件前的程式,具體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三個階段。在刑事審前程式中,從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傳喚之日起,到移送審查起訴到人民法院之前,律師可以介入行使辯護權。
2013年新修訂《刑事訴訟法》實施以前,只承認律師從檢察機關對案件審査起訴之日起開始作為辯護人蔘與到訴訟程式中。為適應刑事訴訟審前階段律師辯護普遍性的世界發展趨勢,新《刑訴法》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權委託辯護人”,將律師審前階段的辯護人身份往前延伸至偵査階段。
原來以審判為中心的辯護,導致律師開展工作的空間太小;而新《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將律師的介入提前到偵查階段。“審前辯護”制度確立,拓展了律師辯護空間。
二、 審前辯護與庭審辯護的區別
審前辯護的內容,與庭審辯護的內容大體一致,包括定性、證據、量刑等方面。有所區別的是,對於處於羈押狀態的當事人,律師在審前辯護中很重要的一項辯護內容,是為當事人爭取變更強制措施。如果變更強制措施的要求得到辦案單位批准,顯然為之後的辯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在有些定性爭議較大或者情節比較輕微的案件中,變更強制措施甚至意味著刑事風險的解除、律師的辯護工作取得勝利。而在庭審過程中,律師申請對被告人變更強制措施,很少獲得批准。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在受到相關訴訟案件的審查時,可以依法為自己申請辯護人,並結合自己的犯罪事實和訴訟請求,可以委託辯護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進行辯護,在進行合法的辯護後,由司法機關根據審理的實際情況來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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