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自首退贓可以減刑多少由什麼確定?
一、詐騙自首退贓可以減刑多少由什麼確定?
詐騙自首退贓可以減刑多少由退贓的金額、自首後對公安機關偵破案件起到的作用等來確定,有立功表現的減刑力度較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對自首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此在一般情況下要對犯罪後自首的予以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
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後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會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二、自首的分類
1、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一般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自動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後歸案之前,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聽候司法機關處理的行為。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條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須以各種方式向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2、特別自首
是指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自首的主體只能是已經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別自首必須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對於觸犯詐騙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自首後一般可以從輕處罰。但是,我國《刑法》對自首規定的是相對從寬處罰原則即“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犯罪分子行為後果極其嚴重,雖然具有自首情節,但若將自首情節放到整個犯罪情節會考察,不足以成為犯罪分子從輕根據的,則不從輕。
自首的行為本身是不具有減刑的效果的,必須是自首後交代的犯罪事實對公安機關有用,也即若自首後陳述的事實公安機關已經通過偵查瞭解到了,那麼此時是不能被減刑的。對於團伙詐騙犯的成員,自首後交代了其他人的犯罪事實的,此時滿足減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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