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人員交待特別自首的其他罪行可以減輕刑法嗎?
一、犯罪人員交待特別自首的其他罪行可以減輕刑法嗎?
是可以減輕刑法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規定: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其中第二款規定了特別自首,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並且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行為。如果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果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如果司法機關已經掌握了犯罪人的其他罪行,只是向犯罪嫌疑人核實其他罪行的有關情況,不成立自首。
二、特別自首與一般自首的區別有哪些?
相對於一般自首,特別自首之所以特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
(1)適用物件的特殊性。一般自首適用於一般犯罪人,而特別自首隻適用於已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2)適用條件的特殊性,特別自首的適用條件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一般自首和特別自首哪個判的輕
一般自首也被稱為普通自首,是犯罪分子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亦稱“準自首”“餘罪自首”,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屬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對於成立一般自首和準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罪行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對於成立特別自首的犯罪人,刑法規定可以減輕處罰或是免除處罰。即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別自首從寬處罰的程度一般要大於總則規定的自首。
綜合上面所說的,特別自首就是屬於自首的一種也是屬於主動的交待自己的罪行,但對於此行為一般是針對於在被拘留或者是服刑期間的犯罪人員主動的交待自己的其它罪行所實施的方式,對於此行為只要成立必定就會減輕當事人的刑法,從而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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