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受賄應該如何認定?
一、貪汙受賄應該如何認定
區分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貪汙罪作為一般貪汙行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貪汙違法行為的共性外,還具有自身的特性。構成貪汙罪的貪汙行為,還具有貪汙數額和情節上的要求。因此,認定貪汙罪與一般貪汙違法行為時,應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為人貪汙的數額是否達到5幹元。
其中,貪汙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於行為人貪汙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汙罪;而對於貪汙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汙情節。
其中,貪汙情節主要針對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汙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貪汙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汙違法行為;如果貪汙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汙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汙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汙罪。其中,貪汙情節是否屬於較重或較輕範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
二看行為人貪汙行為的動機和目的;
三看行為人所貪汙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
四看行為人貪汙的手段;
五看貪汙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二、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的區別
挪用公款罪與貪汙罪兩者在客觀上都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兩者在客觀上均是利用職務之便;主觀上兩者都是出於直接故意。但是,作為兩種不同犯罪形式又有如下區別:
1)對犯罪客體侵犯程度與犯罪物件的範圍不同。前者只侵犯公共財物所有權中的佔有、使用、收益三種權能,而後者侵犯了包括出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的公共財產所有權的四種權能;就犯罪物件而言,前者為公款和特定公物,後者為公共財產。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是使用公款,後者是佔有財物。
3)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只是暫時使用,後者為永久佔有。
4)犯罪的危害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的數額並不等於對所有者造成的實際損失額,公款的本息要全部歸還或追繳;而貪汙數額就是對所有者的財產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
5)構成犯罪的時限要求不同。前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的,必須非法控制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才構成犯罪;而貪汙罪只要非法佔有了公物即構成犯罪。
6)在特定情況下的法律後果不同。如挪用公款未超過一萬元歸個人進行非營利性的合法使用時,超過三個月後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不認為犯罪;而貪汙行為一經實施,即使在案發前全部退贓也不影響其犯罪的構成。
7)量刑程度不同。後者要比前者處罰重。
三、賄賂與饋贈的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定: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來財物的價值;
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託;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貪汙受賄行為不論是對國家還是對個人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如何規避貪汙受賄行為很重要,因此瞭解貪汙受賄的認定規則很重要,這樣我們就不會因為自己的無心與無知,犯了貪汙受賄罪而不自知。希望大家瞭解清楚相關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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