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於注射死刑有哪些規定
一、注射死刑有哪些規定
1997年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212條規定:“死刑採用槍決或者注射等方法執行。”這為採用注射方法執行死刑確立了合法地位。但由於注射執行死刑的軟、硬體要求較高,投資比較大,從中國來看,槍決仍然是執行死刑比較普遍的一種方法。
二、注射死刑的管理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開展注射執行死刑工作要求後,北京市法院對注射執行死刑工作十分重視,在推行注射死刑方面有過一些嘗試,並積累了一定經驗。法院在人員配置、技術能力、設施條件方面日趨完善,基本具備了注射執行死刑的條件。為適應新的死刑執行方式,以確保死刑執行工作的順利完成。培訓物件主要涉及司法警察和專職法醫,司法警察負責提押、固定罪犯和執行死刑工作,專職法醫負責監督、指導執行死刑藥物的使用,監測、確認罪犯死亡工作。它是“非劇毒致死,注射後進入臨床死亡時間短,通常在30秒到60秒之間,生理上無痛苦反應”。受刑人的感覺如同生病打針一樣。注射死刑需要注射執行室和專門裝置器材。罪犯經驗明正身後,被固定在執行床上,由法醫連線注射通道,法警具體行刑。從啟動注射泵向罪犯注射藥物到確認罪犯死亡只要幾十秒鐘。注射藥物由最高人民法院專門配製提供。
對死刑注射藥物及器材的管理也將設立嚴格的制度,藥物和注射用器材,由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配製和組裝,市高法將轄區內開展注射執行死刑的法院及數量彙總,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進行統一發放。然後由市高階法院統一保管,北京市三家中級法院執行死刑時,向高階法院申領。
三、執行死刑後的處理
1.執行死刑完畢,應當由法醫驗明罪犯確實死亡後,在場書記員製作筆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死刑情況(包括執行死刑前後照片)及時逐級上報最高人民法院。
2.執行死刑後,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罪犯家屬。
3.執行死刑後,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辦理以下事項:
(1)對於死刑罪犯的遺書、遺言筆錄,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涉及財產繼承、債務清償、家屬囑託等內容的,將遺書、遺言筆錄交給家屬,同時複製存卷備查;涉及案件線索等問題的,應當抄送有關機關;
(2)通知罪犯家屬在期限內領取罪犯屍體;有火化條件的,通知領取骨灰。過期不領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處理。對於死刑罪犯的屍體或者骨灰的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卷;
(3)對外國籍罪犯執行死刑後,通知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程式和時限,依照有關規定辦理。
注射死亡其實也就是說的注射死刑,這是我國執行死刑中的一種方式,另一種則為槍決。不過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其實很少還有對死刑犯執行槍決的情況了,大部分的法院已經逐步的從槍決改為了注射死刑。而在執行了死刑之後,一般還需要由法醫檢驗罪犯是否真的已經死亡,同時同級人民檢察院還需要派員到場監督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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