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意見能否撤銷,需要注意什麼
司法鑑定是一種常用的用於鑑定的手段和方式,是有專門是機構進行鑑定,但是,也有的時候,會出現當事人對鑑定結果不服的情況。那麼,司法鑑定意見能否撤銷呢?法律上的相關規定有哪些呢?下面,小編會為大家帶來相關知識的介紹。
一、司法鑑定意見能否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申請人或委託鑑定人在司法鑑定意見作出前可以申請撤銷鑑定申請,鑑定機構可以撤銷,但對已經作出的鑑定意見無法定申請撤銷權,鑑定機構也無法定撤銷權;
2、司法鑑定所依法可以拒絕申請人或委託鑑定人的鑑定請求,但對已經作出的鑑定意見無法定撤銷權;
3、申請人、委託鑑定人、利害關係人以及司法鑑定機構認為鑑定意見存在瑕疵,依法有權申請補充或者重新鑑定,但無法定撤銷權。因此,司法鑑定所撤銷其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沒有法律依據,撤銷行為屬於違法行為,對其已經作出的鑑定意見依法沒有撤銷權,依法不能撤銷,只能作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
二、注意事項
司法鑑定委託程式方面有法律規定,比如鑑定依據的檢材要先經雙方當事人質證。鑑定材料經質證,確保真實、完整、充分,與案件有關聯性。如果沒有質證,則那麼委託程式就違法了。如果是受害人單方面自行委託的司法鑑定,則可以就氣委託程式提出異議,從而申請重新鑑定。
司法鑑定往往涉及的是專業性問題,但很多專業性問題並無統一的鑑定標準,不同標準的適用決定了鑑定結論的巨大差別。這就是司法鑑定的實際情況。但普通的當事人並不知道這些,他們往往只能無奈地接受結論,只是因為鑑定結論是專家做出的,而自己並不懂鑑定應該依據什麼標準,更不知道有很多標準可供選擇。那麼到底在某個專業問題上應該適用什麼標準呢?可以說仁者見仁智者見智。而且同樣的鑑定標準,也可能存在理解和適用上的不一致。專家也存在理解適用錯誤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針對具體的鑑定結論,吃透案情,熟悉各種鑑定標準就顯得非常重要了。所以,建議當事人找一個精通司法鑑定的專業律師非常重要,律師可以幫助你在這個關鍵的問題上出實質性的貢獻。比如,律師在司法鑑定方面有很多技巧和經驗,往往能夠出奇制勝,使鑑定結論更有利於委託人的需要。
綜上所述,關於司法鑑定意見能否撤銷,其實,如果我們對於司法鑑定的結果不滿意的話,是可以申請進行重新鑑定的,但是需要向相關的部門遞交重新鑑定申請書,而且,申請人也可以在鑑定之前,提出撤銷鑑定的請求,也是會被批准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洛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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