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跡鑑定不出法院怎麼判
一、筆跡鑑定不出法院怎麼判
筆跡鑑定不出法院也會根據其他現有的充分證據進行判決,對於筆跡鑑定結果不予認可應該提出異議,再次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1、犯罪嫌疑人不承認筆跡可以繼續司法鑑定,如果鑑定一致,可以認定有罪。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二、司法鑑定的程式該怎麼進行?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3、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4、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5、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三、司法鑑定的原則有哪些?
1、司法鑑定機構必須是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經過省級以上司法機關審批,取得司法鑑定實施權的法定鑑定機構,或按規定程式委託的特定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必須是具備規定的條件,獲得司法鑑定人職業資格的執業許可證的自然人。
2、司法鑑定材料主要是指鑑定物件及其作為被比較的樣本(樣品)。鑑定物件必須是法律規定的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法律未作規定的專門性問題不能 作為司法鑑定物件。如我國現階段對司法心理測定(俗稱測謊)、氣味鑑別(警犬鑑定)等尚未作為法定鑑定物件,其鑑定結論不能作為證據。而且鑑定材料的來源 (含提取、儲存、運送、監督等)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
3、鑑定程式合法性,包括司法鑑定的提請、決定與委託、受理、實施、補充鑑定、重新鑑定、專家共同鑑定等各個環節上必須符合訴訟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綜上所述,筆跡鑑定不出法院也會根據其他現有的充分證據進行判決,即使是司法鑑定仍然會存在一些外在因素導致鑑定結果存在錯誤的情況,但是當事人對筆跡鑑定有異議的也可以申請重新對筆跡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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