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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種類和範圍都包括什麼?

司法鑑定的種類和範圍都包括什麼?

一、司法鑑定的種類和範圍都包括什麼?

一是人體或與人體有關的物質如血液、精液、唾液、尿液、毛髮、手足印、口語音等;

二是存在於自然界的各種物質或環境、地理、地貌等;三是由人的腦力或體力勞動創造的各種物質產品,如文字、影象、票據、建築物、機械裝置等。凡是作為鑑定物件的,本身應至少推定為與案件事實有關聯性;反之,則不能作為鑑定物件。

司法鑑定包括以下主要類別:法醫病理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醫物證鑑定、法醫毒物鑑定、司法會計鑑定、文書司法鑑定、痕跡司法鑑定、微量物證鑑定、計算機司法鑑定、建築工程司法鑑定、聲像資料司法鑑定、智慧財產權司法鑑定等。

我國司法鑑定機制的建立以刑事鑑定為基礎,但隨著DNA技術、影象增強技術、儀器自動化技術、計算機指紋系統、痕跡自動檢索系統和人工智慧系統等許多尖端技術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及很多非訴訟活動如民事仲裁中的廣泛應用,司法鑑定的範圍也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現代科學技術攻克了許多過去不能鑑定的專門性問題。現今的司法鑑定不僅包括傳統的痕跡鑑定、筆跡鑑定和檔案真偽鑑定、文書材料鑑定等,還包括如今的DNA親子鑑定,書寫時間鑑定,測謊檢測,產品質量的檢驗,證件、證書、票證鑑定以及動、植物物質鑑定,邊防出入境檢查等。在司法實踐中,專門性問題主要指物證技術學、法醫學、司法精神病學等專業學科領域內的問題,專門性問題涉及的範圍非常廣泛。一般說來,鑑定的範圍包括刑事物證鑑定,人身傷害的醫學鑑定,精神病的醫學鑑定,扣押物品的價格鑑定,文物和珍稀、瀕危動植物及其製品鑑定,違禁品、危險品鑑定,電子資料鑑定等。

二、司法鑑定的概念

在我國,狹義的司法鑑定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了查證案情,指派或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鑑定人,就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運用專業知識進行鑑別和判斷並得出鑑定結論的一種司法活動。廣義的司法鑑定則包括行政執法過程及仲裁等非訴訟活動中所進行的鑑定。狹義的司法鑑定和廣義的司法鑑定物件相同,採用的技術方法也相同,主要區別在於應用於不同的活動中,遵守的法律規範不同。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鑑定程式是指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當公民在日常與他人發生了糾紛事件後,也是可以通過訴訟等途徑來解決的,那麼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也是需要向法院提交有利於自身的材料和證據,這樣也會有利於法院進行審理和偵破,如果證據涉及到需要專業的鑑定時,當事人也是可以通過司法鑑定機構來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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