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應明示可以申請筆跡鑑定?
一、法院是否應明示可以申請筆跡鑑定?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清案件的事實,是案件裁判的基礎。訴訟雙方當事人在筆跡上面存在爭議,法院應該在庭審的時候指明,建議當事人去做筆跡鑑定。被告對該欠條上的署名不予認可的情況下,原告的舉證責任是否已經完成的問題。如果認為原告的舉證責任已經完成,那麼舉證責任即應轉移至被告,被告應申請筆跡鑑定,被告不申請鑑定,應負舉證不能的法津責任,並承擔敗訴的風險。如果認為原告的舉證責任尚未完成,那麼原告應申請筆跡鑑定,原告不申請鑑定,同樣應負舉證不能之責,並承擔敗訴的風險。
二、司法鑑定的程式是怎樣的?
1、司法鑑定機關接受委託與受理
(2)司法鑑定機構應當統一受理辦案機關的司法鑑定委託。
(3)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
(3)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
2、司法鑑定的實施
(1)司法鑑定機構受理鑑定委託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鑑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2)委託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3)委託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鑑定機構、司法鑑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鑑定意見。
(4)司法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對複雜、疑難或者特殊鑑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鑑定人進行鑑定。
3、司法鑑定意見書的出具
(1)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字格式製作司法鑑定意見書。
(2)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鑑定人簽名。多人蔘加的鑑定,對鑑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3)司法鑑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鑑定機構的司法鑑定專用章。
綜上所述,在合同糾紛案件中,經常會有當事人對簽字有爭議的,法院審理階段,為了保障公平,明確證據,法院應當提出做筆跡鑑定,當事人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通過法院委託。筆跡鑑定結果出具後,如果對其有異議,還能申請重新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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