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筆跡鑑定準確性應該如何保證?
一、法筆跡鑑定準確性應該如何保證?
法筆跡鑑定準確性可以通過向有權威的機構提出鑑定請求而得到保證,筆跡鑑定這個詞相信對於大多數人來說都是陌生的,因為一般筆跡鑑定都只會出現在需要民事訴訟等案件中,需要通過筆跡鑑定來確定相關嫌疑人的罪證。
對筆跡鑑定的申請由誰提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的不同而分配。當原告所提供證據達到了證明借貸關係成立或證明了借條系被告所書,完成了舉證責任時,被告如否認是其簽字則由被告申請作筆跡鑑定;當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證明責任時,則首先應當由原告自己申請作筆跡鑑定,從而完成自己的證明責任。只有在原告完成了借條是被告所籤的舉證責任後,被告抗辯時,舉證責任才依法發生轉移,由被告對抗辯事實進行舉證,這是對“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正確理解。
二、申請筆跡鑑定程式有什麼?
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申請方需提供鑑定的檢材及對比樣本(需經對方質證),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鑑定即可。具體程式如下:
1、由一方當事人在舉證期前向法院提起申請;
2、經過雙方當事人質證,確定提供鑑定的樣本;
3、由雙方協商選定或搖號選定鑑定機構;
4、鑑定機構接收後鑑定申訴後,憑藉自己專業技術及依法做出鑑定意見;
5、雙方當事收到鑑定意見後對鑑定結論有異議的,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
注意:申請筆跡鑑定並不一定需要當事人雙方都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鑑定。當事人申請鑑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鑑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當事人未申請鑑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鑑定的,應當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
三、筆跡鑑定的分類有哪些
1943年,犯罪學家將筆跡特徵分為八種:
(1)字行的趨向;
(2)字跡傾斜的角度;
(3)字型的大小;
(4)字型的不同樣式;
(5)整齊或雜亂;
(6)連續或間斷;
(7)筆畫的輕重;
(8)運筆的快慢。
1949年以後,筆跡的分類較多,其中比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1958年中國筆跡鑑定專家的分類,將筆跡特徵分為一般特徵和個別特徵兩個方面。筆跡的一般特徵是指筆跡的熟練程度、大小、間隔、傾斜度、連貫性、均勻程度、字型和壓力的大小等;筆跡的個別特徵包括十個方面。主要有運筆、搭配比例、筆順、字的寫法、標點符號的寫法等。另一個有代表性的分類是1999年,賈玉文教授將筆跡特徵分為九大類:
(1)概貌特徵;
(2)區域性安排特徵;
(3)寫法特徵;
(4)錯別字特徵;
(5)搭配比例特徵;
(6)筆順特徵;
(7)運筆特徵;
(8)筆痕特徵;
(9)書面語言特徵極其應用等。
雖然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筆跡也是一項有用的證據,但是該證據必須要按照既定的規定,先向當地有權鑑定的機構,提出鑑定請求。只有在確定該筆跡的準確性之後,該筆跡才能作為證據得到使用,對於那些超過六個月的筆跡可能無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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