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職責轉移是如何鑑定的?
一、監護職責轉移是如何鑑定的?
只要是符合條件的,都是可以轉移監護職責的。
相關規定: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的責任,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履行監護職責不當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監護職責與監護責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既相互聯絡,又相互區別。所謂監護職責又叫監護義務或監護事務,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人身或財產所應承擔的義務。所謂監護責任是指監護人沒有履行監護職責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監護權轉移下的當事人包括監護人、被監護人和受託人以及其他依法取得臨時監護權的人。不同的當事人在不同的監護關係中承擔不同的職責,分別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二、監護職責轉移的形式:
我國法律並沒有專門規定監護權轉移的形式。結合法理及相關法律規定,監護權轉移的形式可以區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依法或依習慣不需要另訂協議或另行委託的監護權轉移;一類是基於特別委託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一)依法或依習慣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1、依法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此種情況下,法律的規定是導致監護權轉移的根本要素。當監護權的行使過程行進到法律規定的條件時,監護權即時發生轉移。如被監護人被他人收養、父母離婚後子女隨父或隨母一方生活、被監護人依法被收容教養等。
2、依習慣不需要專項委託即可發生監護權轉移的情形。
此種情形主要針對具有“公益”性質的機構而言,如學校、幼兒園、託兒所、醫院等公益性機構。根據監護權的性質,監護人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對被監護人的人身或財產履行保護和照管之責。其中亦包括維護其受教育、入托、就醫等方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維護既可以通過監護人自身來行使,也可以通過學校、幼兒園、醫院等機構來達成維護被監護人利益的目的。
(二)基於特別委託才能發生的監護權轉移
在現實生活中,大多數監護的轉移,尤其涉及非公益性事項的監護權轉移個案,應通過專項委託的方式才能實現。這類監護權的轉移由於涉及到不同的情況,其監護事項、監護人和受託人的狀況千差萬別,其監護權的轉移亦存在著差異。一般來說,這類監護權的轉移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監護事項的特定性。監護人將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地委託他人履行,但實際上均得以具體事項確定之。如基於旅遊、特種教育、未成年人探親的護送、被監護人的陪護等等。
第二、監護人應與受託就監護事項達成協議,通常這種協議應採用書面的形式。但並不排除口頭形式的適用。採用口頭形式的,如果有其他證據證明的,同樣可以確認當事人之間的監護權轉移。
第三、受託人必須具備履行監護職責的能力或資格。受託人在委託協議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監護職責。
但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在許多情況下,監護人均可把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代為履行,但這種委託也不是毫無限制的。
符合條件可以做監護人的,都可以轉移監護職責,帶上相關的材料到相關的部門去辦理,如果老人的監護職責轉移,最好採取書面的形式,口頭上的轉移也是可以的,只不過口頭上的轉移不好證明監護職責已經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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