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鑑定後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一、司法鑑定後調解程式是怎樣的
1、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2、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
二、打官司的一般程式:
提交訴狀申請立案——法院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通知但是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法院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排期開庭(提前3天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開庭審理。
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反各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提出再審申請;
6、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做出裁決(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判決文書確定的義務或 向法院告訴提出執行申請;
不同意裁判則要上訴:(1)裁定:可在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 訴;(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
司法鑑定後的調解是我們國家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經過一系列的發展與完善,我國的調節機制逐步轉向以調節的方式化解矛盾,減少訴訟成本,將調解貫穿與整個案件的全過程,更好的幫助人民百姓解決生活上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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