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取保候審人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取保候審人的條件有哪些?
申請取保候審人的條件包括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或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關於取保候審的適用條件,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
上述第一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某種刑罰,就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所認定的對其可能判處的刑罰,絕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所觸犯的刑法條文某一條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該條文規定的某種罪名的法定最高刑。
第二種情形中所謂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是指根據司法機關已經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實,儘管可以認定其所犯罪行比較嚴重,且根據其對應的刑法條款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是,如果對其適用取保候審也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以下情況申請取保候審才會被批准:
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逮捕後,超過了法定的羈押期限,案件不能及時辦結的;
所涉嫌的罪行輕微,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罰金,不需要判有期徒刑的;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具體是指:
犯罪後主動自首;認罪悔罪;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取保後沒有毀滅證據的可能;同案犯已經全部落網,取保後沒有串供的可能;已經得到被害人的諒解,取保後沒有報復的可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對於申請取保候審人的適用條件有以下情形: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獨立適用附加刑,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哺乳期的婦女,羈押期限屆滿但案件尚未辦結,採取取保候審不造成社會危險性的情況,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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