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不足不批捕後公安局怎麼辦?
一、證據不足不批捕後公安局怎麼辦?
檢察機關認為證據不足,要將案卷返回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公安機關補充證據後再次把案卷呈報檢察機關,待檢察機關批准。公安機關不可以直接起訴。另外公安機關有對案件嫌疑人給予拘留、取保候審的權力,但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不可以超期羈押。
對於經過補充偵查後,補充到一定證據的,如果,嫌疑人確實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而無逮捕必要的,可以不經報捕而直接起訴。對於存在串供、逃跑等有礙偵查、逃避審判或者存在社會危險性,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應該決定撤銷取保候審,予以拘留報捕或者直接報捕。
二、檢察院怎麼審查證據材料?
1、從證據的“合法性”來審查,主要審查證據是如何形成的、是由誰提供或收集的,收集的方法是否正確,證據的形成與收集是否受到主客觀因素的影響。具體地說就是要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出於不良動機,提供虛假的證據;有關人員是否因生理上、心理上、認識上、表達上等原因,提供了不實的陳述;偵查人員收取證據的手段是否正確、合法,固定保管證據的方法是否科學等。
2、從證據的“客觀性”來審查,就是要審查判斷證據所反映的事實與待證的案件事實是否存在著客觀的內在聯絡,有什麼樣的聯絡,能證明案件中的什麼問題,內容本身是否合理,有無矛盾,即證據的內容是否客觀真實。
3、從案件各種證據的“關聯性”來審查:
首先對同一的證據,要審查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作過幾次陳述、證人在幾次詢問中就相同的問題提供的證言,應當對他們前後所做的陳述、提供的證言聯絡起來進行分析研究,看其所反映的內容前後是否一致,有無矛盾,如有矛盾,就不能輕易採信,而應查明矛盾出現的原因。
綜上所述,檢察院判斷是否要逮捕嫌疑人,主要看犯罪證據,如果認定證據不足,對嫌疑人不批捕,這樣公安局繼續偵查,補充證據。通常上,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一個月,如果補充偵查依然不能完善證據的,檢察院不予起訴,公安局要馬上釋放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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