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可以探視嗎?
一、行政拘留可以探視嗎?
犯罪後被拘留是否可以探視可以分為兩種情形:
1、如果是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間親屬不可以探視,但辯護律師可以的探視的,可以委託專業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2、如果是行政拘留,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也可以探視,不過需要提前預約,行政拘留所有規定的探視時間,在行政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探視被處罰人。
探視時,家屬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根據我國《拘留所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被拘留人委託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二十七條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稽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
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二、行政拘留探視流程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
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物件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
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行政拘留探視前需要提前預約,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
身份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
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現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這種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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