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如何區別刑拘與逮捕?
強制措施1.74W
律師解析: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是:
1.刑事拘留的執行地點在拘留所,而逮捕的執行地點在看守所。
2.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
3.刑事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後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4.逮捕的嚴重程度要高於刑拘。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1.刑事拘留的執行地點在拘留所,而逮捕的執行地點在看守所。
2.刑事拘留的決定機關是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逮捕的決定機關是檢察院和法院。
3.刑事拘留最長只能羈押三十七天,而逮捕後的羈押期最長可以達到三個月。
4.逮捕的嚴重程度要高於刑拘。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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