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批捕能取保候審嗎?
一、如果不批捕能取保候審嗎?
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總結:檢察院不批捕後,你可以申請取保候審,至於能否通過稽核,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
二、主體
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對於取保候審的申請主體即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問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明文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這是一項授權性規定,也是一項排他性規定,這一規定即將申請取保候審的主體資格授予給了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以及辯護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從事某種行為的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則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賦予了辯護人在刑事案件的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都可以以辯護人的名義提起取保候審的申請,並要求取保候審決定機關在三日內做出決定,如果不同意變更,應該告知申請人不同意的理由。
三、變更撤銷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一規定即意味著,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有對已經採取的強制措施的決定進行變更或者撤銷的權力。我們認為,這是適應案件的不同進展情況而作出的變通規定。應當說,這一規定是比較合適的。取保候審撤銷或者變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1.不應當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取保候審期限屆滿的。
3.發現採取取保候審決定不當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審結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以及單獨適用附加刑,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
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期間,被告人被羈押的時間已到第一審人民法院對其判處的刑期期限的;
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進行司法鑑定而尚未審結的案件,法律規定的期限屆滿的。
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審的被保證人或者說是保證物件,既然保證物件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義,當然也應當予以撤銷。
11.保證人死亡、重傷或者出現其他喪失保證能力情形的。保證人是取保候審的義務主體,保證人資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證能力為前提條件,如果沒有或者喪失了保證能力,保證義務的履行就成為事實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審也就隨之應當予以變更。
12.公安機關提請逮捕以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複議、複核的,或者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較為嚴重,同時也會判處徒刑以上時,檢察院也是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處於懷孕或者其他的意外情況時,也是可以向司法機關申請辦理取保候審的,在取保候審期間,犯罪嫌疑人也是不可以出現違法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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