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批准逮捕家屬怎麼探視
一、檢察院批准逮捕家屬怎麼探視?
檢察院批捕後家屬不能探視,家屬在最後法院判決生效前,是不可以見犯罪嫌疑人的,在法院判決生效前,除公安機關辦案民警、檢察院檢察官、法院法官可以提審,以及律師(有些案件律師會見須經辦案單位同意)可以會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是不可以會見、探視、提審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批捕後,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4、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審查起訴的時間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大家在生活中也知道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所以,自己的家人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不是想什麼時候見就能什麼時候見到的。特別是已經被人民檢察院正式批捕,就說明已經有極大的可能構成犯罪了,家屬也得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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